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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刻骨铭心的购房经历  钱财两空的真实遭遇

本主题发布时间: 2008-2-29 16:32:50  [管理该贴] 举报该帖    收藏帖子 推荐给朋友看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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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骨铭心的购房经历  钱财两空的真实遭遇

 

     文/老顽童,口述/王夫妇.

  文章题记:谨以此文献给那些正在购房或准备购房的无房一族.千万别听信房产中介信誓旦旦地承诺.他们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我告你:瞎话,实话,不如他们的的鬼话.以我为戒,吸取经验,以免钱财两空,丢钱又丢人.

  核心提示:房产中介服务公司接受骗子委托,要卖租赁房;买主听信房产承诺,结果上了当; 法院公正宣判:房产非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故不承担责任赔偿.

  事件起因:王夫妇系外来务工农民,来山东淄博打工十余年,感觉淄博人好,地好,治安,环境各方面都不错.孩子从上幼儿园起一直在淄博上学,现在又要上高中了.但是参加高考必须是当地户口,所以王先生为了孩子的学业,想在淄博落上户口,谁曾想遭遇了一场购房恶梦。

  事件经过:06年07月,王夫妇在当地《淄博晚报》看到由宏立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房产”发布的:位于淄博张店区西二路北首,88年建房,六层两室一厅,65平方米,售价6万元的旧房。王夫妇随机于宏立房产取得了联系,宏立房产信誓旦旦的承诺:首先我们给你提供房屋买卖信息。其次,负责买卖双方过户办理手续。最后,协调过户之后的其它有关事情,并且只收取房款成交价的1%的中介服务费。得到宏立房产的承诺之后,宏立房产的工作人员带领王夫妇与卖主何敏,李霞,见了面。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6.7万成交.这时,卖方把所有证件交到了宏立房产工作人员手中,王夫妇也把房款6.7万元和中介服务费800元交到宏立房产工作人员手中.同时,买卖双方,共同与宏立房产签订了委托房屋转移合同书.宏立房产和王夫妇并于第二天到房管局交易大厅交上2400多元的各项过户费用,同时拿到了契证。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房产证办下来得3—5周的时间。这之后,宏立房产告诉王夫妇,耐心等待三至五周后,过户就可办完.但是,王夫妇左等右等,一直等到了九月份,一个多月过去也不见结果.在等待办证的过程中,王夫妇多次崔促房产.即使证没有下来,先把钥匙交过来也行。可房产说,卖主到青岛去旅游了,要两周后才能回来。又过了两周,王夫妇再次追问,房产又说,何敏出车祸了,受了点轻伤,几周后就全俞了。就这样,在拿不到钥匙又得不到证的情况下,王夫妇感到有诈,就到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去咨询,工作人员告知:宏立房产报来的卖主提供的证件是假的。分析其真证可能被私自抵押或挪作他用,并没有明确告知其所卖房子不是卖主本人的。

  王夫妇发现假证后,来到宏立房产公司讨个说法,宏立房产不得不把以前所撒之谎向王夫妇澄清.宏立说为了不让王夫妇着急,才隐瞒事实,正在想办法解决.并说何敏与其是单线联系,他们联系不上何敏,何敏可以联系他们.并承诺要么包赔损失,要么退回房款,要么拿出真证继续过户.并说扣住了何敏的一部车.十余次这样的承诺未能兑现.就这样在万般无奈之下, 到了06年的9月,王夫妇在房管局执法大队的倡议下,请了律师.交了7000元的律师费,立案费,以及担保费等.但是经过律师的调查:何敏,李霞不是合法夫妻.其提供的所有证件都是伪造的,房管局工作人员这时又说卖主所卖房子也不是其本人的,是租赁其公司的。到了这时宏立房产还在欺骗王夫妇. 更可气的是:宏立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面对新闻记者还信誓旦旦的说:房源信息都是经过调档,核实,完全相苻,没有任何问题。【有当时的录音为证】后来卖主何敏、李霞因为内部矛盾发生争吵、打斗何敏被李霞致死。李霞进了监狱。二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没有任何财产。不得已王夫妇撤掉原诉讼,但法院只退回3500元.接着王夫妇又以宏立房产提供虚假信息,没尽到居间人义务为由把其告上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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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件结果: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经过认真、反复、研究宣判:被告作为居间人不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购房款的责任.理由有以下四点:

  1、作为被告其无专门的设备和认定能力,对所有证件的真假判别,只能进行一般性的形式审查.

  2、 原告处理自己事务未尽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按照房屋交易习惯,原告应对所购房屋进行核实后,再付房款,原告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原告有重大过失.

  3、 原告与房主何敏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了,如因卖方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房地产无法过户,概由卖方负责

  4、被告不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不具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判决生效后,王夫妇不服,提出上拆至淄博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法院认为上拆人作为中介机构,根据卖房人提供的相关手续,进行一般性的审察后,在《淄博晚报》上予以发布,后上诉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上诉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没有进行核实即将房款交付了卖房人,因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对上诉人所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全部费用由王夫妇承担.不怨狼吃羊,只怨羊上坡。王夫妇还是不服又到区、市、检察院抗诉并得到了支持,正准备给其送达传票之时,其公司已关门大吉,逃之夭夭。现正追逃中。

  事件思考:首先:说骗子卖主何敏、李霞一个完蛋了一个进了监狱,这是多行不义必自毙,代价够可以的。其次:王夫妇不是从一般的小报上获得的房产买卖信息,而是当地正规的《淄博晚报》。这家晚报是否也有责任。另外:宏立房产也是在淄博市房管局备案的正规房产中介。一家正规的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然无能力、无办法、无设备、无常识、无义务为客户提供真实可*的售房信息,那么房产中介还会干什么?还有:作为淄博市房管局既然收下了各种过户费用,又办出了契证,你是从哪里算出的测绘费、交易额费、登记费、以及契费呢?如果你的电脑系统里没有难道是胡编乱造的不成?【这些也有收据为证】。最后:淄博市两级法院判定宏立房产不是故意隐瞒而是依据卖主提供材料据实在媒体发布,所以判定其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从而不具赔偿责任。那么,今后有多少人可以开房产中介,又有多少人可以发布虚假信息?又有多少人上当?着实值得深思!!

  梦里寻房千百度,只为孩子上学落户口。梦醒还是农民工,只因自己遇到了孬郎中。

  事件证据:1、买卖双方契约一份。2、宏立房产收取房款、中介费收据二份。3、买卖双方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书一份。4、房管局出具卖主伪造房产证证明一份。5、房管局收取交易额费、测绘费、契证费、登记费等收款收据。6、区、市法院判决书二份。7、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一份。8、《淄博晚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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